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对部分原产于台湾地区的农产品免征关税政策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有关规定,国务关于关税告自2024年9月25日起,院关停止执行对部分原产于台湾地区的税税农产品免征关税政策,相关农产品进口关税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则委执行政策《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大陆对15种原产台湾地区的停止台湾进口水果实行零关税的通知》(税委会〔2005〕25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大陆对部分原产于台湾地区的对部地区的农进口农产品免征进口关税的通知》(税委会〔2007〕3号)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明确对台免税农产品税号范围的通知》(税委会〔2011〕28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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