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包工头车去吃饭 福安一工人跳车身亡
海峡网7月5日讯 (海都记者 朱敏敏 通讯员 王少金)务工男子曹某下班途中,坐包乘坐包工头杨某安排的工头工人电动三轮车前往饭店就餐,临近目的车去吃饭地,车未停稳之际,福安曹某跳车摔倒致脑部严重受创,跳车抢救无效身亡。身亡事发后,坐包包工头外逃,工头工人死者家属诉至法院,车去吃饭责任如何界定?福安 近日,福安市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案件,跳车判决包工头、身亡发包方和当事人三方不同程度担责。坐包 电动三轮车未停稳 男子跳车出意外 2017年,工头工人一家船舶修造公司将渔船船壳的车去吃饭建造工程发包给包工头杨某。杨某便雇用了正在福安打工的曹某等人为其建造船壳。 同年3月13日,曹某与其他工友下班后,乘坐杨某安排的电动三轮车前往饭店用餐。车辆行至目的地时,曹某未等车辆停稳,便擅自从仍在行驶的电动三轮车上跳下,因惯性导致后脑勺着地,脑部严重受创。因伤情过重,治疗无效,曹某于2017年3月19日死亡。 事故发生后,曹某家属连夜从安徽赶到福安,但包工头杨某却早已外逃,一直不肯出面,曹某家属亦未能从船舶修造公司处获得赔偿。曹某家属只得将杨某及该船舶修造公司诉至福安市人民法院。 上下班和吃饭皆由包工头安排 福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曹某受雇于包工头杨某,为其提供劳务,双方形成劳务关系。 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曹某系在下班前往就餐途中发生意外死亡,而非劳务期间,能否认定为因劳务受到损害,系本案重要争议点,亦为曹某家属能否获得赔偿的关键。 案件审理期间,调取了曹某工友刘某、李某、钟某、牟某四人的询问笔录。该四人均提及平日上下班均由杨某统一安排电动三轮车接送,并由杨某或代班工头“老曹”驾驶该车辆,吃饭点亦为杨某平日所指定场所。 法院遂认为,曹某虽于下班途中死亡,但在受雇于杨某期间,与其他雇员一同乘坐由杨某安排的车辆上下班,且车辆由杨某或由杨某雇用的代班工头“老曹”驾驶,故曹某搭乘由雇主杨某组织安排的电动三轮车下班,仍应视为从事由雇主指示安排的雇佣活动的延续。 判决:三方均不同程度担责 某船舶修造公司将船壳的建造工作交予杨某,双方为承揽合同关系,但杨某不具有船舶修造工程的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某船舶修造公司在选任杨某上有一定的过错,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某船舶修造公司应承当向死者曹某家属赔付的责任,福安法院确认某船舶修造公司因选任过失承担10%的责任为宜。 近日,福安市人民法院遂判令杨某向死者曹某家属赔付50%的损失487985.50元,船舶修造公司向曹某家属赔付10%的损失97597.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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